核心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既管全党、治全党,面向8900多万党员,又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既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又抓制度、建机制、立规矩;既突出各级党组、党委书记主体责任,又抓各级纪委监委监督责任,敢于瞪眼黑脸,敢于执纪问责,从严治党力度空前。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就要像全面从严治党那样,既抓全面又抓关键少数;既抓主体责任落实又抓监督责任发挥;既建机制、立规矩,又挺纪在先,执纪从严,始终保持管党治党的力度治理环境污染, 污染防治攻坚战一定会取得突破性胜利。
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体参战将士”——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必须提升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筑牢“五观”,即: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科学自然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基本民生观;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整体系统观;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严明法治观。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思想认识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工作目标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组织原则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行动步调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压实环保责任链条。坚持党政同责,坚持属地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全面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尽主责,其他领导配合抓、担同责,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坚持部门履责,根据新《环保法》、“大气十条”、“土十条”、“水十条”等新政策,编制《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厘清职能职责,对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必须担责尽责;坚决问责追责,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一律追责问责。
全面从严立规建制。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出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制度》、《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及初审工作制度》,规范环境现场执法流程、操作规则;制定《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程序》,规范环境违法案件处罚程序,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制度》,明确检查的内容及程序,验收的程序、时限要求、信息公开;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出台《环境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办法》,及时发布群众密切关注的环保相关数据和信息政策解读;规范项目审批制度,出台《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办法》,落实环评项目网上公示制度,对审批事项、承诺时限、法律依据、受理流程、审批结果等全面公开,严格按照流程、制度办事,堵住个人决策的漏洞;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作风效能督察及责任追究办法》,重点对环保专项资金、效能建设、日常服务、文明执法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强化重点岗位监督。
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在环保政策把握上突出一个“稳”字,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政策界限,将大气污染治理、江河湖泊水质、断面水质、饮用水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作为追责问责的重点区域,确保追责问责依规依法;在责任认定上突出一个“准”字,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失职失责行为与党员干部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与综合监管部门责任”“审批责任与日常管理责任”等六个方面严格区分,确保追责问责实事求是;在追责问责上突出“狠”,对群众多次举报仍然久拖不改、多名群众集中反映、环境损害后果严重等问题从严从重处理;在督察督办上突出一个“快”字,一旦接到线索,迅速核清事实、做实证据,立即启动追责问责程序、惩处到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真正做到见人见事见责任。
(作者单位: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