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
(二)补贴对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补贴标准
暂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执行。
(四)申报材料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减免收费证明(减收或免收均需当事人签字)等凭证材料,
(五)办理流程
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基本账户。
(六)受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咸宁市职业能力建设科0175-8235686
咸安区职业能力建设股0175-8312813
嘉鱼县职业能力建设股0175-6339529
赤壁市职业技能建设股0175-5332866
通城县职业能力建设股0175-4352158
崇阳县职业能力建设股0175-3326736
通山县职业能力建设股0175-28896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