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0日 星期
中央事权粮食粮权公告

根据中央事权粮食收购政策规定,在湖北省咸宁市范围内,下列企业收储的粮食库存为中央事权粮食(详见中央事权粮食收储库点及仓号),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也不得用于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或清偿债务。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及由该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64号)规定,任何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均不得以中央事权粮食为抵质押物发放贷款,如果违规发放贷款,由此产生的贷款风险和损失由银行金融机构承担。如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库存粮食为抵押办理贷款或担保时,金融机构事前要严格审核抵押粮食的粮权归属,需到当地粮食局、农发行和中央储备粮咸宁直属库有限公司核实情况。

特此公告。

中央储备粮咸宁直属库有限公司

2018年5月8日

2018年5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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