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蒋昊报道: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4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的分工,并就三家单位在共同打击拒执罪过程中的管辖权限、办理期限、材料移送、联系机制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该《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法律。为及时控制并震慑“老赖”,《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可以先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意见》还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处罚,并对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进一步细化,对8种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此外,《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过程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