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下列渔具和捕捞方法:(一)电力捕鱼、炸鱼、毒鱼、毒水禽、鱼鹰捕鱼;(二)迷魂阵、密封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滚钩、镣业、灯叉;(三)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用的其他渔具、捕捞方法。 禁止生产、组装、销售用于捕捞水生动物的禁用渔具和印刷、宣传、传授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采捕、收购和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卵和苗种,因养殖、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禁止捕捉、收购、贩运、销售青蛙。
第二十八条 第四款 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卵、苗种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捕捉、收购、贩运、销售青蛙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侮辱、围攻、殴打渔政工作人员,拒绝、阻碍渔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