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 星期
离婚时结婚彩礼该不该退?

  案情回放

  原告雷某起诉与被告张某离婚,并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为由请求返还彩礼68000元,被告承认原告所述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以自己是原告雷某明媒正娶的妻子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张某于2016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两人认识半年后于2016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雷某共计给付女方张某彩礼金68000元。

  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雷某没有共同生活是事实,但是自己是原告明媒正娶的妻子,因此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张某共接收原告雷某彩礼金68000元,双方相识一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

  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律师及法院向双方讲解我国关于离婚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被告由最初拒不返还彩礼到最终同意返还80%的彩礼。最终处理结果如下:一、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二、被告张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雷某彩礼54400元。

  律师点评

  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较为普遍。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即是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的调解,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本案例编写律师:沈艳春,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擅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婚姻家庭、侵权、保险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联系电话:15807243950。)

2018年4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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