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高新区环保分局、高新区科经局、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市质监局城区分局:
为了减少磷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洗涤用品,是指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以及其他洗涤辅料等产品;无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小于1.1%的洗涤用品;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大于等于1.1%的洗涤用品。
二、全市范围内经营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改售无磷洗涤用品;工厂、洗衣店(房)、医院、酒店、宾馆、招待所、美发美容业等生产和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改用无磷洗涤用品。
三、全市范围内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必须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无磷”字样;未按规定标识的,视为含磷洗涤用品。
四、各县(市、区)及高新区应当采取措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全体市民应自觉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禁止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环保、商务、质监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查处。此前,各销售、使用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行妥善处理库存的含磷洗涤用品。
咸宁市环境环保局 咸宁市商务局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