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陈诗傲报道:17日,在咸安区法院的温情调解下,三位农民工代表的脸上洋溢出久违的笑容。
2017年,王某因合同纠纷将某建设公司诉至区法院。在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该公司下欠王某工程款169万余元。但该建设公司一直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经区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该建设公司向区法院汇入了执行款。因该款项里面涉及到需要支付8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区法院决定先把农民工的问题处理好再发放执行款。
2018年1月17日,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宏敢再次组织王某、农民工代表和该建设公司三方进行协调,并邀请咸宁市中院执行裁决庭庭长陈仲军参与监督。最终,王某、农民工代表和该建设公司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区法院先支付王某130万元,再由王某支付农民工100万余元的工资,剩余标的款扣留在区法院账户,由该建设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后再行处理,三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十分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