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 星期
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租赁税收专项清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营性房屋租赁税收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咸宁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出租用于生产经营、自用的营业性房屋并取得收入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均为经营性房屋租赁税收的纳税人。清理对象是纳税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房屋出租及自营涉及的应税行为。对已纳入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的纳税人,将重点检查其租金收入或房产原值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及时足额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对未纳入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的纳税人,将根据其出租及自营房屋租金收入、房产原值的情况依法全面查补其应缴纳的税款。

  二、清理范围

  在咸宁市范围内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所涉及出租房屋类型主要为用于出租的店面、商铺、住房和自营房屋等。重点包括:(1)实行返租经营的商贸市场;(2)出租柜台的大型商业超市;(3)大型楼堂馆所租赁的整栋或多层房屋;(4)全市范围内出租的店面、商铺;(5)个人出租的住房;(6)个人房屋自己经营的。

  三、房屋出租及自营行为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种,其征收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对出租人将房产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自租赁关系确认之日起30日内,持租赁合同、房产权属登记证件及身份证等资料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房产出租人在向承租人收取房租时,应向承租人开具合法发票;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应向出租人索要合法发票,并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发票等证明材料。

  五、对利用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等相符的,可视为自营房产,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不能提供自营房产证明的,按房产出租计征房产税。

  六、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以及构成偷税、抗税等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国家公职人员出租房产而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除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外,将报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0715-12366,0715-8123329)。

  办税地点: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窗口,电话:0715-8126227)

  咸安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咸安区地税局办公楼一楼,电话:0715-8323104)

  嘉鱼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嘉鱼县地税局办公楼一楼,电话:0715-6358071)

  赤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赤壁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0715-5330201)

  通城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通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电话:0715-4338875)

  崇阳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崇阳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0715-3390709)

  通山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电话:0715-2880028)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0日

  链接:

   房屋租赁相关税收政策

  一、个人出租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税费包括: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5%税率的基础上减按1.5%征收增值税,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城市)、5%(县城)、1%(建制镇和工矿区)缴纳城建税、房产税4%、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个人所得税10%。

  (一)增值税:其他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中:

  1.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放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城建税: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为7%、5%、1%税率缴纳。其中: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免征):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教育费附加: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税率计算缴纳。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2%税率计算缴纳。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八)个人所得税:按10%税率计算缴纳。

  1.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以后期扣除)

  2.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每月(次)收入超过4000元定率减除20%费用。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每月(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月(次)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

  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5%、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城市)、5%(县城)、1%(建制镇和工矿区)缴纳城建税、房产税12%、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个人所得税20%、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占用土地面积)。

  (一)增值税:其他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放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城建税:城建税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以7%、5%、1%税率缴纳。其中: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房产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出租房产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依照当地土地使用税标准进行申报。

  (五)印花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房屋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按租赁金额1‰缴纳印花税。

  (六)教育费附加: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税率计算缴纳。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如果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可免征教育费附加。

  (七)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2%税率计算缴纳。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八)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计算缴纳。

  1.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以后期扣除)

  2.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每月(次)收入超过4000元定率减除20%费用。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每月(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月(次)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三、单位出租房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就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就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单位和个人自营房屋

  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用于自己经营的,按房产余值(即房产原值的80%)的1.2%缴纳房产税;同时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年1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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