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吴戈、黎小明报道:近日,通城县检察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宣告了不起诉决定。应邀参加公开宣告座谈会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辩护律师、公安民警、被不诉人、农民工代表等共22人。
2015年10月,通城县某服装公司将该公司厂房加层工程项目,发包给被不诉人武汉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后陈某某将该工程交由项目经理王某某雇请农民工施工。至2017年1月16日农民工到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之日,陈某某以某服装公司未给工程款为由,先后拖欠黄某某等34名农民工工资共96.43万元。
尔后,县劳动监察大队多次向陈某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陈某某一直置之不理。黄某某等人到该院上访后,该院监督将该案移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4月21日,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4月27日,陈某某妻子向县人社局支付了56.43万元保证金。4月28日,武汉某建筑公司向县财政局支付40万元,次日,陈某某被取保候审。
该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拖欠工人工资,经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付清所欠劳动报酬,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委会讨论后,该院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