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扭转我县农村丧葬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树立节俭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我县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遗体火化。全县各乡镇公职人员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火化,鼓励农村党员干部、村(居)民遗体实行火化。
二、推行集中治丧。村(居)民死亡后逐步推行到本村(大屋场)指定的场所办理丧事,不得请“和尚”、“道士”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大操大办,不得闹丧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推行集中安葬。村(居)民死亡后一律进入村级公墓集中节地安葬,不准乱埋乱葬、豪华超标安葬。
四、整治农村“活人墓”、“豪华墓”。对“两沿六区”(沿公路、河道两侧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及国、省、县公路、旅游公路、高速公路及连接线两侧100米范围内所建的“活人墓”一律拆除;对非本村村民所建的“活人墓”一律拆除;对2017年7月10日后所建的“活人墓”、豪华墓一律拆除。
五、实行惠民殡葬机制。对在统一规划区内的骨灰树葬、花葬、草葬等生态葬,每例奖励2000元并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
六、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启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建设经营性或公益性墓地。农村安葬遗体的墓地单棺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棺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石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农村公益性公墓,禁止非本村村民死亡后遗体进入土葬、套棺重葬。
七、打击违法行为。违规建造“活人墓”,自行平毁并恢复土地原样的,可在马鞍山陵园享受建设成本价购买墓地一处。死亡人员不按规定治丧、火化或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骨灰等违法行为的,由县殡葬改革执法专班监督属地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严厉打击私自买卖墓地、建造坟墓行为,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提供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行有奖举报。
县民政局举报电话:0715——4322062
县殡改办举报电话:0715——4868819
通城县人民政府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