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 星期
咸宁市绿色建筑实施管理办法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章 设计图审

  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住建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和《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绿色建筑设计省级认定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可以向市住建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阶段星级评价标识。(未完待续)

2017年11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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