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什么规定划定?
答: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掘开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1米以内;
(二)坑道式、地道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5米以内;
(三)防空地下室围护外墙向外延伸3米以内。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划定。
57、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有哪些?
答: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
(三)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
(四)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
(五)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
(七)在人防工程进出口部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等作业;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58、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报哪个主管部门审批?
答: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59、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平时由谁使用?
答: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规定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