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设计图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 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超过12层的住宅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类大中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同时,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