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4日 星期
人民防空知识问答

  49、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该按照什么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答: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5%的标准建设;

  (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建设;

  (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建设;

  (四)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50、防空地下室需要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吗?

  答:需要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51、什么样的情况可以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论证材料:

  (一)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三)因建设场址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7年11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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