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 星期
咸宁市绿色建筑实施管理办法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八条 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在用地选址、规划设计条件核准和规划审批等环节应当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和《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等相关规定。

  凡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相应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并通过市城乡规划与建筑方案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章 土地出让(划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把关,将设计建造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未完待续)

2017年11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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