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于2011年7月8日,对咸宁市P[2011]039号宗地进行了现场拍卖交易,该地块位于温泉银泉大道浮山茶叶机械厂旁,地块面积7040平方米(10.56亩),用途为商住用地,起始价800万元,成交价1290万元,容积率≤1.6。湖北科隆置业有限公司以1290万元竞得此宗地,缴纳了16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欠出让金1130万元,交地责任人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该宗地成交确认书明确规定,竞得人在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咸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成交价款70%,余款在交地时一次性付清。
土地成交后,我局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协调、请来座谈、发律师函”等方式,要求竞得人及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公司在六年多时间,所欠土地出让金分文未缴,以各种理由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履行出让文件和成交确认书约定。因此,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决定,解除该宗土地的《土地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