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哪年颁布的?
答:1996年10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了第78号令予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答:一、制定人民防空法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二、制定人民防空法是加强国防建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建设方针、政策的需要;四、是保护人民防空建设成果的需要。
3、人民防空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何时公布施行?
答:2001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