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程隽报道:近日,通城县法院执结了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王某向该院执行局送来了锦旗,连声称赞执行局心系民众。
2015年9月,王某被聘请到某某中学任教。同年11月26日清晨,王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当场被送往县医院救治,经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经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王某工伤致残等级程度为拾级。王某与学校协商,希望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2016年12月,王某向通城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经审理发现,该中学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但王某与学校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故裁决由学校为王某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裁决生效后,该中学并未履行裁决书中所规定的义务。2017年4月,王某向通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发现该学校已被通城县教育中心以1200万元的价格收购,经该院执行干警多次沟通,王某获得9万余元赔偿款,此案圆满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