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提出,坚持定期评估与实时监测相结合,坚持设施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坚持从严管制与有效激励相结合,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根据资源环境耗损加剧与趋缓程度,将预警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绿色。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制定并严格实施用水总量削减方案,落实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政策,积极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土地资源超载地区,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城镇建设用地零增长,实施草畜平衡制度。对环境超载地区,率先执行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规定更加严格的排污许可要求,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对江、湖、河、山脉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在重要江、湖、河、山脉及周边划定管控红线,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整体生态安全。对超载海域,属于空间资源超载的,依法依规禁止岸线开发和新上围填海项目,研究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
《意见》强调,建设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多部门监测站网协同布局机制,重点加强薄弱环节和县级监测网点布设,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网络全国全覆盖。建立一体化监测预警评价机制,运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信息技术平台,结合国土普查每5年同步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建立监测预警评价结论统筹应用机制,编制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用途管制。建立政府与社会协同监督机制,对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进行预警提醒,督促相关地区转变发展方式,降低资源环境压力,对限制性措施落实不力、资源环境持续恶化地区的政府和企业等,建立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