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程隽报道:近日,通城县法院执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彭某返还了投保费,并支付了迟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利息,共计22070元。
2013年申请执行人彭某在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于当年6月与次年6月分别交了保险费10784元,两次合计21558元,但该公司在收取彭某的投保款后,并未向其提交规范的书面保险合同。2014年8月,彭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保款,该公司同意解除,却未返还彭某投保款。2015年11月,彭某诉至通城县法院。
该院于2016年6月判决解除合同,该公司退还彭某保险费21558元并赔偿违约损失。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2016年11月,彭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咸宁市中院审理后,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愿意放弃部分违约造成的损失3000元,该公司表示同意,此案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