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咸宁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咸价管[2017]16号)正式通过并发布,从2017年7月31日零时起,城区8家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
为什么要取消药品加成?药品加成取消后医院减少的收入如何补偿?此举对市民就医有什么影响?7月20日,本报记者围绕这些问题,采访了市物价局负责人,对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改革进行解读。
这次改革的依据是什么?
这次改革,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省医改办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取消药品加成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医改办发〔2017〕1号)文件精神,我们立足实际制定的方案。
这次改革在哪些医院实施?
这次改革将在我市8家医院实施:
市直5家:咸宁市中心医院、咸宁市中医医院、咸宁市妇幼保健院、湖北科技学院附属二医院、咸宁市结核病防治医院。
咸安区3家: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咸安区中医医院、咸安区妇幼保健院。鼓励部队和国企公立医院同步参与属地改革。
这次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改革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实行差别化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顺利进行。
这次改革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这次改革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调价原则进行价格调整,按医院级差实际补偿总量平衡测算,实行本级同价。
(一)取消药品加成。城市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以药品合理差价额和医疗服务项目降价额为基数,按药品加成收入基数的80%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价总量,其余部分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予以补偿。
(二)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降低检查费中的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检验价格。
(三)提高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诊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康复和民族中医服务费等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四)有针对性调整部分项目价格。对适用于慢性病患者或部分特殊疾病患者长期性、经常性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应保持基本稳定,控制调价幅度;对近年成本变化快、结构失衡、价格予盾突出的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应有所侧重。
(五) 推进按病种、服务单元收费。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实行差别化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积极探索按病种、服务单元收费,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顺利进行。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改革涉及到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内容有哪些?
涉及到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包括两大项:省管价格项目和市管价格项目。改革后,有的价格调高了,有的调低了。
咸宁市现有医疗服务项目3701项,拟调整医疗服务项目2801项,占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的75.68%,其中:价格调高项目2042项,占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的55.17%,平均调增幅度为22.82%;价格调低项目759项,占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的20.5%,平均调减幅度为10.48%;未调整项目900项,占现行医疗服务项目24.3%。其中省管部分有79项,占现行医疗服务项目2.13%。
1、价格调高项目2042项
(1)综合服务类81项,其中:
①一般医疗服务39项,平均调增幅度为78.08%。
②一般检查治疗(抢救费、静脉高营养治疗、静脉切开置管术、静脉穿刺置管术、护理等)44项,平均调增幅度为105.83%。
(2)临床诊疗类1853项。
①临床各系统诊疗756项,平均调增幅度为16.96%。
②经血管介入性治疗39项,平均调增幅度为9.87%。
③手术治疗1009项,平均调增幅度为24.38%。
④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49项,平均调增幅度为8.67%。
(3)中医及民族医疗类108项,平均调增幅度为5.46%。
2、价格调低项目759项
(1)医学影像服务项目71项,统一调减21.15%。
(2)超声检查服务项目65项,统一调减13.22%。
(3)检验类项目623项,统一调减8.99%。
3、未调整项目900项
门诊挂号费、床位费、血液透析费等经常性治疗、慢性病患者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暂无变化。
药品加成取消后,其他医疗服务价格有什么变化?
各城市公立医院自2017年7月31日零时起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执行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后的价格;暂不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和有关价格规定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价格调整实施后,医院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执行价格。
对省管项目诊查费中的门诊挂号费,血液透析等慢性病服务项目价格暂不调整。对住院床位费不予调整,住院床位价格按《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鄂价农医[2015]169号)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服务项目计价说明中有按固定金额或比例加收内容的,项目调价后仍按原固定金额或比例加收不变。
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价格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要求,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统筹考虑政府补偿政策,精准测算调价水平,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价格调增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总体上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通过建立科学的价格补偿机制,促进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引导分级诊疗制度落实,推动医疗服务质量水平提升。
什么是以药补医?
以药补医机制是我国对公立医疗机构的一项经济补偿机制,主要是公立医疗机构用药实行15%的药品加成政策,即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价是在其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增加了15%的药品加成费用,用于补偿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为什么要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有利于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有利于缓解群众医药费用的负担。取消以药补医机制,有助于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和合理使用药品,减少“多开药、开贵药”等现象。广大医务人员希望能够通过改变体制机制,建立科学补偿机制,通过辛勤的劳动和无私的奉献获得合法的、有尊严的收入,体现劳动价值。
取消药品加成后,城市公立医院减少的合理收入如何补偿?
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同),医院因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原则上由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不超过80%,财政补偿20%,医院内部也要加强管理、节约运行成本。
取消药品加成后,如何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在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分类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强化医药、医保、医疗政策衔接,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调整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和中医等医疗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同时,探索分类管理,改革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鼓励创新药物和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放开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或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交由市场调节;全面推行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方式;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取消药品加成后,怎么进行医保报销?流程上有无变化?
参保人员就医报销流程不变。也就是说,我市参保人员在参加改革的医疗机构就医时,仍执行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规定,就医报销流程不会发生变化。
取消药品加成后对群众费用负担会有什么影响?
按照国家“保证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和“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要求,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根据静态测算,取消药品加成后,通过结构性调整,医疗费用总量保持基本平衡,患者总体费用负担没有增加。但就患者个体而言,因每位患者在就诊疾病、治疗方案、治疗周期等方面存在个性差异,会有不同影响。
市物价局负责人表示,城区8家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这次改革影响深远。希望有关医院严格执行调价政策规定。各综合改革医院实行医药价格改革后,要严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即按药品实际购进价格对患者销售;要认真落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调整暂不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参与改革的部队和国企公立医院严格按属地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市物价局要求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计、人社、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强化联动,做好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衔接,确保调整后产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