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长安大酒店有限公司 :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现将《咸宁市地方税务局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咸温地税限缴字〔2017〕0004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应及时按通知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附件: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咸温地税限缴字〔2017〕0004号
咸宁市长安大酒店有限公司:
咸宁市环保局核定你单位 2013年1月 1 日至 2014年12月31日应缴排污费26000元(咸宁环监费核字〔2013〕163号、咸宁环监费核字〔2014〕2-51号),你单位未按期限申报缴纳。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限你(单位)于 2017年7月28日前足额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温泉分局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