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怡景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咸宁市地方税务局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咸温地税限缴字〔2017〕0003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应及时按通知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附件: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咸温地税限缴字〔2017〕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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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环保局核定你单位2009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应缴排污费94305元(咸宁环监费核字〔2010〕344号、咸宁环监费核字〔2011〕0205号),你单位未按期限申报缴纳。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17年7月28日前足额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温泉分局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