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 星期
通山县法院走进看守所审理执行异议诉案

  本报讯 通讯员陈继井、王沁报道:5月24日,通山法院审判一庭将法庭搬进咸宁市看守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14年,通山法院就原告陈某某、金某贝、徐某玉与被告吴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后。被告迟迟不履行,后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原告陈某某认为被告陈某以其儿子名义购买了别墅,于是申请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2016年7月15日,通山法院依法查明后作出执行裁定。案外人陈某儿子以该别墅系本人出资购买为由,对执行查封的别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陈某某等三人认为该别墅是陈某以其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目的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对中止该别墅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016年底,被告陈某春因拒执罪被收押在咸宁市看守所。审判一庭法官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思虑再三,决定将法庭搬进看守所。

  今年以来,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6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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