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陈诗傲报道:4月25日,咸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决庭负责人彭亚华通知被执行人晏某与申请人蔡某、游某、狄某等9人到庭执行和解。经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晏某承诺在一个月内筹借10万元,或者将自己所住的房屋变卖以后还清全部款项。
2012年6月20日,王某与晏某各出资25万元成立了一家装饰设计公司,王某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晏某任公司监事。2015年8月31日,两人在债务未完结的情况下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该公司的注销核准手续,被11名债权人告上了咸安区人民法院。
经咸安区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晏某需共同偿付蔡某、游某、乐某等4人劳务费共计10.7万元;偿付卫某、狄某、盛某3人工程款共计21.1万元;偿付梅某、吴某2人货款4.7万元;支付张某退股股金5万元,以及王某另需单独偿还游某的借款7.3万元。但王某与晏某就两人共同承担的欠款部分产生争议,互相推诿,均拒不肯承担债务。
对于共同债务,法院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名被执行人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其多还的部分可以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但院执行局裁决庭负责人彭亚华考虑到如果这样做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新的诉累,为解开被执行人的心结,彭亚华沉下心来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加班加点针对王某与晏某的案件列出了一份明细单,将双方应承担的欠款份额进行了分割。分割后晏某需偿付的金额为20.8万元,王某需偿付的金额为28.2万元,该方案得到了王某与晏某的认可,案件执行难点得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