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袁燕报道:“我想通了,与其分期给,不如提前一次性付清,还可以省出一笔利息。”4月12日,被执行人张某来到嘉鱼法院执行局,主动要求提前缴清执行款。
2013年,张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其后长期拖欠未还。王某起诉到嘉鱼法院后,张某认为借条虽是自己所写,但借款是供第三人使用,自己不应承担还款,因此判决后也未履行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郭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针对张某的想法,郭慧耐心向其释明法理。今年元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于今年12月底前分三次付清,并补偿一年利息。张某当场支付了4000余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三个月后,张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提前付清剩下的2万元执行款。当天,申请执行人王某领到全部执行款,双方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