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中院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为服务改革创新做出了积极贡献。在2017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到来之际,为推进“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选登市中院审理的一批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
1.“双虎”涂料商标侵权案(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曹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 “双虎”涂料历经88年的经营,已在行业内成为知名品牌,并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双虎涂料成为知名产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曹某在其商品上使用原告“双虎”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给原告造成损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曹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赔偿原告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
2.“联想”商标侵权案(余某侵犯“联想”商标权案)
联想公司享有的"联想""lenovo"品牌分别于1999年和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全球PC领导品牌,在国内更是家喻户晓,是中国最有价值品牌之一。被告余某在某电脑城租用的两个门面未经授权悬挂“lenovo联想专卖店”字样的招牌,在门店背景墙、侧墙、柜子等多处使用“lenovo”标记,与联想正规签约商的装修基本一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联想授权专卖店,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在法院审理中被告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表示愿意赔偿原告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 卡拉OK音乐电视作品侵权案
该系列案涉及全市范围内多家音乐会所、歌厅、舞厅,在此以原告中国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某休闲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为例。
原告中国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分别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着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了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利。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名为“流行歌曲经典”的MTV光碟,将上述经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其中,并注明对其享有着作权的权利人。我市某休闲会所未经着作权人及原告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形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的形式,在其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作品,供消费者点播,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休闲会所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从卡拉OK点唱曲库中删除相关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损失六万余元。
4.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案
近年来,我市出现多起计算机软件作品侵权案,其中较典型的是SERV-U软件侵权系列案,在此以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Inc.)诉被告某学校侵害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纠纷案为例。
磊诺软件公司为SERV-U软件着作权人,已在美国申请了着作权登记。SERV-U软件是原告磊诺公司耗费大量时间和人财物力研究开发出的一款知名软件,在国内外都拥有较高的市场占用率。被告某学校在其网站中,未经原告磊诺软件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SERV-U软件,侵犯了原告磊诺软件公司享有的SERV-U软件着作权,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经市中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使用“SERV-U”计算机软件,保证不再使用未经原告授权的“SERV-U”计算机软件,并赔偿原告7000元。
5.“九阳”商标侵权案(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系 “九阳”、“JOYOUNG九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豆浆机、电热水壶、电热水瓶,厨房用电动机器等。被告夏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商铺销售近似“九阳”、“JOYOUNG九阳”标识豆浆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夏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市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夏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
6. “维纳斯”摄影商标侵权案(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995年7月,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注册“维纳斯”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摄影、夜礼服等。2009年5月,上海维纳斯摄影有限公司将“维纳斯”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上海紫合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后上海紫合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又将“维纳斯”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丽凯公司。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由此获得“维纳斯”商标的专用权。我市某婚纱摄影店业主胡某在经营过程中,将“维纳斯”作为店名使用,冠名为“维纳斯婚纱摄影”,使用“维纳斯”商标进行赢利活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在法院审理中,被告认识到其存在侵权行为,同意支付一定数额的加盟费,以继续使用该商标,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市中院民一庭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