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公路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以及在房屋上加层或违规搭建临时建筑。
2、严禁擅自进行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耕地、植被的行为。
3、严禁无证砍伐树木,包括野樱花、野桂花、杜鹃等原始林木。
4、严禁在县、乡、村规划区及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占地葬坟。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