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9日 星期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第394号令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全文共七章四十九条。

  重点条款: 1、地质灾害的概念: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防治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3、防治责任划分:

  (1)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2)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地质灾害属地管理原则: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相关链接》》》

  地质灾害的常见类型

  1、崩塌。是指较陡山坡上的石(土)开裂后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崩落或滚落的现象。分岩崩和土崩。

  危害性:崩落下来的石块,常常砸毁山脚下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在路过时就会对过往车辆和行人构成生命威胁。

  2、滑坡。是指由于降雨、地震、人为削山等原因,土层或岩层,整体地或分散地顺斜坡向下滑动的现象,俗通有垮山、走山、地滑、土溜、山剥皮等。

  危害性:摧毁居民房屋、堵塞交通等

  崩塌与滑坡区别:崩塌坡度陡,角度接近90度才可能发生,运动形式为落下,滑坡也要坡陡但不要达到90度,运动形式为滑下或溜下。

  3、泥石流,是指因暴雨或水库、池塘溃坝或冰雪突然大量融化形成强大水流,把山坡上散乱的大小石块、泥土、树枝等一起冲到低洼地和山沟里,变成一种粘稠的混杂物,并山口堆积下来。

  危害性:摧毁村庄、公路、破坏水库大坝、毁坏农田,形成堰塞湖等

  4、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一般发生于地下溶洞发育的地区。也有人为引起比如:地下采矿、地铁建设期等涉及地下工程的区域。

  危害性:使塌陷地上的建筑物倒塌,行人、车辆坠落。

  地面塌陷崇阳县主要集中在青山镇、路口金沙岭

  5、地裂缝。是地表岩层、土体在自然因素(地壳活动、水土膨缩的作用等)或人为因素(抽水、灌溉、开挖等)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一种宏观地表破坏现象。

  危害性:使地面上的建筑物拉裂变形,如缝隙较大还能使,建筑物倒塌,行人车辆坠落下去。

  6、地面沉降。地面沉降分构造沉降、抽水沉降和采空沉降三种类型。构造沉降,由地壳沉降运动引起的地面下沉现象;抽水沉降,由于过量抽汲地下水(或油、气)引起水位(或油、气压)下降,在欠固结或半固结土层分布区,土层固结压密而造成的大面积地面下沉现象; 采空沉降,因地下大面积采空引起顶板岩(土)体下沉而造成的地面碟状洼地现象。主要发生在开采地下水过量的城市,如上海、天津、北京、西安等。

  地面沉降与地面塌陷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所在。共同:都是地面往下塌。区别:塌陷是局部性面积小,沉降是区域性面积大。

  危害性:它的危害性是潜在的,也是最巨大的,严重可使整个区域内建筑毁坏。

  本期组稿:

  通讯员 王青依 舒艳传

  特约记者 沈忱

2017年4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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