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李国威报道:3月27号,县食药监局在全县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专项检查。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因其含麻醉药品可待因成分,大量使用容易让人兴奋、上瘾,副作用较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每到一处,执法人员都详细检查药品货架和存货仓库,并调取进货、销售系统数据对各药店经营情况进行核实。严肃查处向不具备经营和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行为。同时,向药店管理和销售人员讲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下一步,县食药监局将进一步强化监管,增强经营单位特殊药品“特殊”管理的责任意识,严防特殊药品流进非法渠道,确保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用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