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杨波、朱传亮报道:3月7日上午,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通城籍学生金某来到通城县司法局,衷心感谢该局领导对其家庭的热心帮助。
原来3月2日,通城县司法局收到金某举报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办案、违规收费的督办函。
经该局调查了解确认,上访人金某因其父故意伤害一案委托刘某为其辩护代理人,刘某作为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明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刑事案件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委托,并收取代理费10000元,又在上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律师黎某为该案实际辩护人,并分给黎某代理费4000元。查明事实后,通城县司法局依据法律规定和部门规章对刘某提出严厉批评,责成刘某、黎某共退还代理费10000元。同时,该局还指令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续辉为上访人金某父亲故意伤害案申诉工作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至此,上访人金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