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8日 星期
基层纪检部门践行“四种形态”的思考
杨忠雷

  近年来,崇阳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有力提高了监督执纪问责实效,促进了“四种形态”落实。

  2016年,该县共约谈党员干部238人,函询48人,诫勉谈话24人,立案251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233人,占92.8%,重处分18人,占7.2%。

  一、基层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责任主体认识有差距。有部分人片面地认为“四种形态”属于纪律审查工作,由纪委负专责,与党委无关。一些基层党委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不知党委、纪委都是践行“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对所管理领域干部的轻微问题不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如查处的一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中,某乡镇卫生院职工熊某某工作日中餐公款接待过程中饮酒,该院党支部书记在场却不加以制止和批评教育,事后还放任其将饮酒费用与接待费用一同报销,因此双双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工作重点把握有偏失。在基层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反腐拐点论”仍有一定市场,有些人错误地认为“管住大多数”意味着放过“关键少数”,反腐败即将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有些乡镇纪委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过程中,只注重前两种形态,放松甚至放弃后两种形态。去年,一乡镇纪委所查处的20余起违纪问题,全部适用党纪轻处分、诫勉谈话、约谈和批评教育。

  “四种形态”运用不够规范。实践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能力欠缺,或者担当精神不够,为了实现数据上的“四种形态”分布,出现“四种形态”运行不够规范现象。如县纪委审理室在一起“乡案县审”案件中,发现一名村支书因交通肇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一般应当开除党籍,而该镇纪委因其是党组织培养多年的基层干部,倾向于严重警告,以让其在村支书的岗位上继续工作。这一现象被审理室予以纠正。

  二、对策和建议

  要加强学习,强化宣传和教育。既要立足“两学一做”和“主题党日+”,强化学思践悟,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要论述纳入党员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又要加强对新型、典型案例的通报和宣传,用行动彰显正风反腐的决心意志,向党员干部和群众释放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强烈信号。

  要保持力度,确保节奏不减不变。既做到“抓小”不“放大”,突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好日常监管,确保有问题早发现、有苗头早提醒、有倾向早处置,又突出锱铢必较、动辄则咎,抓轻微违纪处理,确保对全体党员的全面监管、对违纪问题快速反应。同时,突出对症下药、治病救人,抓严重违纪查处;突出“三种人”和“三个后”,抓涉法涉刑处理,确保监督执纪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要健全相关制度机制。通过建立纪委与党委、组织部门、司法部门的沟通平台,以及纪委内部各业务科室的沟通平台,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落实“四种形态”的工作合力。既规范完善批评教育、约谈、函询等工作,修订和补充完善已有工作程序,明确界限和方法,又统一细化“四种形态”的标准尺度和要求,防止“四种形态”运用不准。同时,严格履行审核手续,做到全程留痕管理,用好自由裁量权,防止畸轻畸重,切实做到“量体裁衣”、“得体合身”。

  (作者系崇阳县纪委副书记)

2017年3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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