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 星期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修订内容的解读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家发改委制定了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同时废止。《办法》对原6号令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提高需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用能量门槛。

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对于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国家发改委还将制定并公布免于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大幅减少节能审查的项目数量。

二、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完成即可。

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的节能审查都交由地方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5000吨标煤之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国家发改委只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负责节能审查的管理办法的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的标准的编制;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四、需要提交节能审查的文件统一为节能报告。

此前的节能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等节能文件形式不复存在。明确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内容包括: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五、规定了节能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限。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了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验收,形成节能审查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需接受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违法违规信息信用管理。

新的《办法》是节能审查制度的重大变革,推进了节能审查“放管服”和简政放权工作。同时,明确把能耗"双控"管理要求等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发挥节能审查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的能源消费,促进实现国家和地方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作用,将更好得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2016年12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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