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 星期
为救落水同伴溺亡算不算见义勇为?

  今年端午假期,来自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几个家庭共13人,到郫县安德镇出游。在此过程中,肖军及喻春祥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仅有喻春祥一人生还。张正祥的妻子和于强的妻子为了帮助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在市县两级主管部门间反复,却被告知,由于其所救为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不属见义勇为。对此,法律界人士也观点不一。(据新京报)

  正方:营救自己亲人同伴应属个人义务

  @李兆清:在自己的亲人同伴出事儿时,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赶紧救援,这跟见义勇为关系不大。对不是亲人同伴的陌生人施以援手,才更能体现出一个人的本真。自己的亲人同伴出事儿,自己不去救援,那是泯灭人性、泯灭良知。

  @瓜二:见义勇为也不是一个什么东西都能装的筐,在标准尚不统一的情况下,尽可能缩小认定范围,也有一定合理性。

  @山山:见义勇为的认定要让规定和标准说话,而不能让舆论绑架。

  反方:牺牲自己去救他人就是见义勇为

  @赵香西南科大:没有人有义务为他人的生命“负责”,不惜代价跳河救人本就是一件见义勇为的事,为什么要因为救人者和落水者的关系而有所改变?

  @杨应和:他们之间只是好友,没有血缘关系,更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义务,我为当地有关部门墨守成规、百般阻扰的行为而心寒。

  @小群:朋友落难舍身救援,不是见义勇为是什么?何况献出了生命。如果人家不去施救,只怕要追究人家见死不救的责任了吧?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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