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李映雪报道:在强制戒毒期间交代已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近日,嘉鱼县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件提出抗诉后获改判。
2015年7月25日至8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嘉鱼县陆溪镇官洲村3户人家,盗走铂金项链、银手镯、香烟等物品和现金,共计折合人民币9199.8元。张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14日被嘉鱼县公安局抓获,并被强制隔离戒毒,在强制戒毒期间,其向嘉鱼县公安局供述自己盗窃犯罪事实,嘉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自首,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嘉鱼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盗窃犯罪事实已经被嘉鱼县公安局充分掌握,其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归案,不属主动投案,其交待盗窃犯罪事实行为不构成自首,遂依法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6年10月27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抗诉观点,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