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日 星期
市工商局深入开展履职尽责点题督查系列报道六
通城孔贵明消费维权工作室

  孔贵明,男,43岁,现任城郊工商所所长,该同志自2008年3月从事消费维权工作至今,累计成功调解各类消费投诉64件,调解成功率99.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先后获得了“投诉调解能手”、“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称号。

  维权案例:

  2016年3月10日,一位姓卢的老人急匆匆地赶到维权工作室,自称是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退休干部,手里拿着一个移动电源包装盒,说是来咨询一下。孔贵明请卢老先生坐下,详细了解事件经过。原来,卢老先生3月初携夫人外出旅游,为了和家人联系方便,在通城县老邮政局一手机专卖店花200元钱购买了一个智能移动电源,结果在长沙黄花机场安检时,其移动电源被机场工作人员扣留,说该移动电源不符合民航局相关规定,不能带上飞机。老人无法理解,越想越气,回来后到该手机店理论,要求赔偿其损失,而经营者以该商品生产手续合法齐全,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赔偿。老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工商部门咨询。

  针对老人提出的疑惑,孔贵明查询了有关规定,根据民航局《关于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安全航空运输的通知》规定:“禁止携带或托运超过160Wh的大型锂电池或电子设备” 。而其包装盒上标明的容量是10000mah,其中涉及公式换算的问题,而2015年8月14日,民航局又发布了《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其中第三条规定:“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显然,黄花机场工作人员以其充电宝“标识不清”为由将其扣留。该工作室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该智能移动电源的生产厂家相关资质进行了查询,均符合相关规定。通过孔贵明耐心解释,老人虽然不再提出异议,但脸上难掩失望的表情。送走老人后,想起老人失望的表情,孔贵明仍然没有放弃,立即赶到该手机专卖店进行调查,对该移动电源实物及包装进行了仔细研读,发现在其包装侧面用黄色的小贴纸贴了一个标识,标识上有一行小字:“航空安全认可 直接登机”。孔贵明认为,既然厂家作此承诺,而消费者携带该商品在登机时其商品又被航管人员扣留,其损失不能由消费者买单,要求经营者直接和厂家联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同时要求其整改。对此,厂家和经营者无话可说,立即补偿了卢老先生一个新的智能移动电源。临走时,卢老先生握着孔贵明的手说:“作为质检部门的一个老兵,对你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深表钦佩,向你学习”。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三)项:“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本案例中,该消费者购买的移动电源外包装上标明:“航空安全认可 直接登机”,而消费者在实际使用中恰恰因为航空登机安检时被机场工作人员以其不符合航空安全规定将其移动电源扣留,说明该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赔偿。

2016年11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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