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1名主管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县领导小组在县委领导下,对本县巡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贯彻上级和县委有关巡察工作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制定巡察工作相关制度;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向省、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巡视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负责问题线索的备案、移交、协调、督办、归档等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对县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设立若干个巡察组,每组由若干人组成,县委一次一授权,巡察组对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设立组长、副组长、巡察员和其他岗位,实行负责制。巡察组成员在巡察工作期间与原单位工作原则上脱钩。
巡察组组长一般由正科职或曾经担任过正科职以上的党员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科级(或正科级)党员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采取相互交叉和自主安排相结合的方法任职,由巡察办统一调配指派。巡察办根据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提出需要交叉安排巡察组长数量的申请。
第十三条 巡察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组工作实施领导;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负责与巡察办和有关单位、部门沟通重要情况;组织撰写向领导小组汇报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工作文件;负责本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