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调解工作走向纵深、走向专业精细化的重点。在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的背景下,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易激化易群体化特征更趋明显,单独依托威权的化解机制已不足以全面、合理解决好社会问题。在社会治理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无疑是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基本情况
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大体上分两个阶段。一是自2011年省委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1】8号)到2013年,为全面设立阶段;二是2014年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至今,为重点推进阶段。
(一)全面设立阶段的特点分析
在全面设立阶段,我市并六县市区分别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征地拆迁、物业保护等多部门设立有众多的人民调解专业委员会。到2013年底,正常运行的专业调委会只有四个,分布在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两大领域,而更多的专业调委会仍然不能真实地发挥专业调委会的专业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综合协同作用体现不明显。全市六县市区绝大多数的专业调委会由司法局联合行业专业主管部门下文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全部由两单位的公职人员组成,实质上相互协同作用发挥不到位。
2、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特征不明显。如医患纠纷专调委,主要的调解人员均由司法行政部门公职人员兼任,无医学专家评委团、法律专家团的技术支持。
3、经费无保障成为共性特征。正常运行的四个专业调委会中,崇阳县医患纠纷专业调委会采用报帐制,即在化解一起医患纠纷后,所需费用报县政府领导签字解决;咸宁市、赤壁市交通事故专业调委会主要依靠“以案养案”形式解决。其他专业调委会则为设立部门的内部工作机构,由本部门解决。
(二)重点推进阶段的特点分析
2014年以来,市司法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五个切实”(即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切实筑牢源头化解“第一道防线”、切实构建“三调联动”大调解格局、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强化工作保障)工作要求,在市综治委的协调指导下,加强与行业专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重点在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保险纠纷等领域推进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设立运行工作。这一阶段的特点可概括为:
1、积极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作用。在重点推进的方式方法上,突出司法行政部门的设立前可行性研究工作,向综治委报送实施的方案和建议。2014年,依靠综治委下发了《关于成立咸宁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咸综治委【2014】11号)、《关于成立咸宁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咸综治委【2014】12号)。依据综治委的文件通知,发挥好市司法局的工作指导作用,联合市综治办、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单位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成立咸宁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关于成立道路交通事故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关于联合设立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中心的通知》等。2015年率先在市层级规范建设和运行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三大专业调委会。各县市区跟进市层级的组织模式,规范、设立运行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的专业调委会。截止2015年底,全市六县市区中,100%实现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专业调委会的设立运行;另外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在劳动争议、山林权属、环境保护等领域规范设立并运行专业调委会。2016年,市司法局配合市妇联,完成了市层级、崇阳县、赤壁市三个婚姻家庭专业调委会的设立工作;联合市综治办、市维稳办、市保险协会完成了市保险纠纷专业调解中心的设立运行。
2、充分发挥宣传的引导作用,形成设立、运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强大气场。2014年2月,在省人民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市司法局及时以文件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了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主要精神,请示市委调整和充实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成员;及时报请签发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好各类媒介作好宣传工作,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2015年初,市司法局及时总结了咸安区化解劳动纠纷的经验,市人民政府市长丁小强在《市政务信息》的消息上批示:“人民调解是做好群众工作、促进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宝。望继续总结好、坚持好、发扬好,为平安咸宁建设添砖加瓦。” 2015年12月,我市狠抓了《人民调解法》和《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的宣传学习,并结合咸宁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率先在全国全省颁布施行人民调解工作地市级政府规章——《咸宁市实施<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办法》。2016年3月,我市组织开展2015年度山林权属纠纷人民调解案件回访活动,形成的工作调研文章在《咸宁政法》第七期登载。市委书记李建民批示“人民调解是化解基层群众矛盾纠纷的好办法,可将其作为书记陪访体系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作用”,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吴晖批示“请信访局落实李书记批示精神”。2016年5月,我市在《咸宁日报》上以专刊形式集中宣传调解员事迹和调解故事。
3、坚持“需求侧”推动,加强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规范设立运行工作。在专业调委会的建设上,根据实践中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状况、群众的满意率、行业专业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等综合考量,认真做好设立前可行性研究,在报请市综治委同意后,积极争取或配合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设立。设立时即规范要求、高位运行。一是规范阵地建设,各专业调委会有独立的、能满足工作开展基本要求的办公场所,悬挂醒目标志,功能分区明晰。二是规范制度健全。要求各专业调委会从部门分工、工作联动、保险理赔、预警防控、内部管理等方面建章立制,以保障运行机制的通畅。三是规范队伍配备。要求各专业调委会配备有不少于3名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同时,均建立有法学和本专业行业专家库,为调委会专业研判、调解开展和群众咨询提供技术的支撑。四是规范绩效考核,以运行情况检验工作成效。近几年来,我市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均做到了信息情报准确、反应快速、调解有力,从而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始发阶段,有效地遏制了因行业类纠纷引发的堵门堵路、抬尸闹丧、上访闹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