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日 星期
9月1日零时起,市区“限鞭令”取消,开始实行全面“禁鞭令”——
限鞭为何改为禁鞭?
记者 赵晓丽

  A 为什么禁鞭?

  日前,市政府2016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咸宁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从9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和安全隐患危害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咸宁城市文明形象。

  2014年9月,市政府出台了《咸宁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取得了“实现零事故、环境在好转、投诉大下降”的阶段性成效,各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投诉大幅下降,城区集中燃放时间和频次明显好于往年。

  然而,违规燃放现象还时有发生,“限鞭”政策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为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在限鞭令到期失效之际,我市决定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鞭区”)为咸安区温泉办事处、永安办事处、浮山办事处、向阳湖镇、官埠桥镇、马桥镇和咸宁高新区及横沟桥镇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辖区。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B 如何禁鞭?

  此次实施的“禁鞭令”与之前的“限鞭令”相比,各方面都进行了大幅调整。

  首先,责任主体更明确。由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承担市区禁鞭工作的主体责任,公安部门是禁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安监、工商、城管、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各负其责。

  禁鞭措施更全面。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100-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500元罚款;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500元罚款;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200-1000元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的,以及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均处1-5万元罚款;单位或个人擅自在禁鞭区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处2-10万元罚款并没收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鞭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其禁鞭工作职责的,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追求其行政责任。

  我市还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民支持禁鞭的氛围;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禁鞭区内杜绝设立经营网点;加强对居民区、城中村、市区道口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加大对集贸市场、日杂商店、中小超市的检查,依法查处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C 市民有何看法?

  “禁鞭令”改成“限鞭令”,市民如何看?8月30日家住岔路口附近的王女士说,全面“禁鞭”是好事。“有些人凌晨放鞭炮,真的吵人。”

  不过她也认为,红白喜事等特殊时候,放鞭炮是传统。因此,她建议加大研发和推广零污染烟火、电子烟火等新型设备,让不点“火”也能点鞭炮、放烟花成为常态,既有利于我市的环境,也能让市民心理上更好接受。

  “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来庆贺节日,这种传统的方式,已经不适应现代的城市生活。”当日,城区温泉村的市民张世卫称,他经常看到村里一些居民婚庆嫁娶时,燃放大量的烟花爆竹,给周边居民带来很大影响。

  “这次禁鞭设立了举报奖励机制,应该会对禁鞭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积极作用。”在市中心医院工作的张一兵认为,国内一些城市已经出台了禁鞭令,咸宁山清水秀,又是旅游城市,全面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对保护环境很有益处。

  在温泉某机关单位上班的李先生则表示,禁鞭,光靠职能部门执法,很难落到实处,更多需要广大市民对禁鞭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共同呵护我们生存生活的环境,并且提升到社会文明素养的层面,形成一种自觉行为,养成一种文明习惯。

  李先生也认为,红白喜事禁鞭,执法部门管理难。此时更需要市民增强文明意识、环保意识、安全意识,要改掉陋习,移风易俗,约束自己的行为,用既有利于环保又利于健康文明的方式,进行婚丧嫁娶活动。

  相关链接

  禁鞭具体范围:东以东外环与常横线交汇处沿东外环至东外环与马柏大道交汇处为界;南以东外环与马柏大道交汇处沿南外环、太乙大道至太乙大道与西外环交汇处为界; 西以太乙大道与西外环交汇处沿西外环、巨宁大道至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为界;北以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沿107国道、常横线至常横线与东外环交汇处为界,东、南、西、北四界向外延伸300米形成的环形区域为禁鞭区。

2016年9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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