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公告明确以下内容:公民应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 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公告也对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核查居民身份证进行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