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宜昌市召开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后的《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06版《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分为总则、奖励条件、评审与授奖、罚则、附则五章,共计二十八条,主要对奖类设置、授奖、奖励经费支出和附则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在奖类设置中设立了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六类。其中,科学技术合作奖为增设,授予对象为与本市的科技人员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或在向本市科技人员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为本市培养科技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且成效特别显着的,或为促进本市与市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域以外的公民、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