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晴
今天接待了本镇文清村村民李树林。他申请司法所就他与邻居张文华两家共墙权属之争调解,便于旧房改造能顺利进行。
我仔细地倾听了他的事实陈述、他的诉求,并认真地作了记录。事情还得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说起。30多年前,李树林与张文华两家因世代交好,同时考虑到当时的经济条件,以共一面山墙形式建起了连体的土坯房。到了2014年底,房屋破旧、漏雨,已明显不能满足居住的要求,李树林拟先行进行旧房改造,因此引起了山墙的权属和使用之争。李树林认为,两家房屋虽然是连体墙,但因为自己家先建,所以该山墙属己方所有。而张文华认为这是父辈之间的事,并不清楚当时购买山墙的权属情况,所以只能按共有对待。双方争执多次,经过村调委会调解多次,但均无效。现李树林想起诉对方,又担心这么小的事法院是否受理,更怕影响和睦相处。
确实是太小的纠纷,但小纠纷同样可能诱发大的矛盾。因此我愉快地接受他的申请。
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 雨
一清早,我和村委会调解主任一起找到了张文华,听取他的意见并实地察看了现场。通过拉家常,掌握到双方均无证据来证明山墙的归属。按照我多年的调解经验,只能通过说理的方式寻找可接受的方案。我试探性地从相邻关系入手,提出双方都让出争议的这一面山墙,从而形成一个公共淌水沟的方案。张文华并未明确地表示反对。
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阴
今天在司法所,我们请到了镇综治办主任、文清村党支部书记、村长和调解主任,共同协商调解方案。首先由我就本案通过走访掌握的情况作了汇报,并就相关法律政策作了解释。综合各方面因素的考量,我们认为,纠纷虽小,但在传统自然村落具有代表性,属于常有的、现在急需面对或潜在的纠纷类别之一。所以在化解本纠纷中,要尽可能为未来同类纠纷立下参照。在司法所的指导下,形成了基本的调解思路:说服双方让出山墙,作为将来共用的淌水沟用途;在张文华现时不进行旧房改造的情况下,李树林在旧房改造中不能损害山墙的安全,即李树林需制定改造方案,自行或通过我们征求张文华的同意后,才能施工。
我按照拟定的思路,与李树林进行了沟通,他接受了我的意见。但提出拿出改造方案后,请我征求张文华意见。我感觉由我出面,一是可以避免双方可能的面对面的冲撞而引起矛盾激化,二是在法律和政策的解读和说服上更有优势,因此答应了李树林的请求。
2016年1月22日 星期五 晴
这是我第四次来到张文华的家中。俗话说“事不过三”,这一次,张文华总算给了我“面子”。他认真地看了我提供的李树林旧房改造方案,其中最强烈的反对意见是不同意李树林旧房改造采用条形基础,要求采用桩基础;其次是要明确两家无论谁重新建房时都要离此山墙20厘米,尽可能减少对现山墙安全的损害。我觉得这两点很实在,也有道理,同意回头做李树林的工作。
从张文华家中出来,心情象冬日的暖阳一样惬意,因为距离调解成功越来越近了。我直接找到了李树林,转告了张文华的意见。可能是我的真诚让他感动,李树林犹豫片刻即表示接受张文华的异议,及时修改方案。
2016年1月25日 星期一 雨夹雪
我们召集双方在司法所调解室碰头,也请到了镇综治办主任、文清村党支部书记、村长和调解主任到场见证。在我的调解下,李树林首先向张文华表达了歉意。“好话一句三分暖”,双方很快地热络起来。我们成为了观众和看客。——实际上这也是我作为调解员最愿意看到和欣赏的人文风景。
(赤壁市司法局神山司法所 姚锦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