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这一年龄段是根据我国公民的身体素质和满足临床用血的需要等因素来确定的。
18周岁是我国法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无偿献血是公民自愿的行为,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来决定,《献血法》规定18周岁为无偿献血的最低年龄,与我国其他法律规定一致。关于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是55周岁,如果将我国终止献血的年龄规定得过低,就将一些领导干部规定到献血年龄之外,不利于领导干部在无偿献血中起到带头作用。
科学研究表明,平均每个成年人有4000~5000毫升血液,其中80%左右在血液循环系统内流动,20%左右在体内存储用于补充,采取少量血液,不会影响身体健康。而且,定期献血的人,造血功能比不献血的人旺盛。从新陈代谢的角度讲,经常献血的人血细胞比不献血的人有活力。因此,献血对人体的正常生理活动是有利的。
法律规定的终止献血年龄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并不是超过终止年龄的人就不允许献血(要依据当时的身体状况来决定)。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规定的每次献血量在300~500毫升之间,我国规定为200~400毫升,这个标准是较低的,也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