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轻松办税
个体户纳税定额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我省境内经过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批准暂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对虽设置账户,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额超过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收款机,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国税机关的检查。

  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以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以缴代报,不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以国税机关核定定额视为申报,当期可以不再办理申报手续。

  定期定额户可以使用现金、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委托金融机构划缴等方式缴纳税款。

  定额执行期内,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核定的经营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0日内,应向国税机关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申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结算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国税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所属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税服务厅应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日内将其转交相关税源管理部门。

  (二)核定定额。税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办税服务厅转交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之日起10日内,初步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并计算其应纳税额。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自行申报,或者自行申报的内容有明显疑问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到其生产、经营场所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初步核定其定额。税源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定额公示。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初步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即时在纳税人集中的场所进行公示,并送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或者其他人员对公示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申请或者要求有关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实。税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或者要求后20日内进行重新核实与回复。经核实继续维持原公示定额的,要做好有关解释说明。

  (四)上级核准。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后收到的意见,进一步确定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报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核定定额后,应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由税源管理部门送达给纳税人。经审核批准定期定额户未达到起征点的,应制作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县级国税机关审核不予批准核定定额的,应退回原核定定额的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五)下达定额。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及时送达相关定期定额户。送达时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采取直接或者委托送达方式的要制作送达回证。

  (六)公布定额。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应将县级国税机关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场地进行公布。经核定为起征点以下的定期定额户与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应一并进行公布。

  国税机关每核定一次定额,应将核定情况公布一次。

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

第02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