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16日起,在我市市区(含咸安区各乡、镇、办)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通告如下:
一、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单位负责配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为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市农业部门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自2016年6月16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市(区)国土、房产、林业部门停止颁发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等旧版证书。
四、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2016年6月16日前我市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咸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设立登记办理窗口。同时设立咸安区分中心和高新区分中心,咸安区分中心办公地点在咸安区国土资源局一楼;高新区分中心办公地点在咸宁高新区政务中心一楼。
六、为了确保广大权利人权益,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大厅从6月13日17:00起停止受理房产登记、土地登记业务,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广大权利人谅解并给予支持。
咨询电话:0715-8126172。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