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履职、依法办事方面
1.反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不一的问题。
回复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统一发布施行的。我市目前统一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2.反映与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有关的问题。
回复意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严格依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意见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3.反映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书面合同备案管理有关的问题。
回复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书面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对于不予备案和暂缓备案的以书面形式出具不予备案或暂缓备案的具体理由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4.反映与评标办法有关的问题。
回复意见:由招标人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允许的评标方法中,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评标办法,但所采用的评标办法应符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技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不得要求招标人使用指定的评标办法。鼓励招标人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电子文本。
5.反映“营改增”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的问题。
回复意见:“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方式方法会产生一定影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就“营改增”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后期将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6.反映治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
回复意见:我局历来高度重视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工作,在统一交易市场、规范市场管理、推进电子招投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加快信息化建设、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识别、开评标过程全程留痕、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创新评标办法、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等等,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产生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治理围标串标等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仅凭一已之力很难达到根治效果。目前,我局在努力提升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水平,力争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行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全程电子监控、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扩大社会监督、主动查办案件等途径从根本上治理围标串标等问题。诚挚欢迎社会公众更多地关注和支持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事业发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有发现外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二、服务群众、改善民生方面
7.反映市级平台交易项目范围问题。
回复意见: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对列入本级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市级平台交易项目范围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事项的实施意见》(咸公共资源局〔2016〕6号)有关规定,县(市、区)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按以上规定执行。
8.反映“容缺”服务方面的问题。
回复意见:公开招标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依法行政,对于少数政府投资、时间紧急、部分前置条件暂时缺省的招标项目,在经政府同意,相关审批、核准部门出具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进入招标程序,但在发放中标通知书之前必须补齐相关资料。
9.反映交易信息统一发布平台的问题。
回复意见:目前,我局正在按照《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要求,整合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产出让等五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并计划9月底前与省级电子服务平台实现对接。
10.反映提高评标专家评标能力和评标专家登记工作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问题。
回复意见:我局近年加快了市级区域性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信息化建设,目前已与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现对接,可远程抽取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参与咸宁本地项目的评标(评审)工作。此外,从5月份下旬开始,我局连续举办十场培训会,对评标专家评标技能进行专项培训,并对评标专家信息进行重新登记。
三、转变作风、优化环境方面
11.反映交易中心收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的问题。
回复意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5〕29号)依法设立的,是以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按中标价的0.2‰至1‰,仅向中标人收取的费用。该收费项目由特定受益者负担,是对政府非普遍性公共服务成本的补偿。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形式的企业注册和年检费用,严禁设置任何形式的超范围、超标准收费项目,严禁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他组织的任何收费活动。
四、履职尽责、廉洁从政方面
12.反映交易信息公开的问题。
回复意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法及时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如有发现公共资源监管机构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不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工作制度,损害相对人知情权,可向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或当地行政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13.反映与投诉、举报有关的问题。
回复意见: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或者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投诉或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属于职责范围的应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移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如有发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行政行为不严格、不规范、不公平、不文明;对于正当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查处或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可向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或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举报电话:0715-8181602,举报邮箱:xnzbtb@163.com。
五、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方面
14.反映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问题。
回复意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于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15.反映与行政复议有关的问题。
回复意见:根据《行政复议法》,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监管机构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监管机构应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