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 星期
学生服质量监管法治化迈开新步伐
湖北省纤维检验局咸宁分局负责人就《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答本报记者问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并于3月31日起实施。新《办法》填补了目前国内纺织品,特别是学生服质量监管的专业性立法空白,是纤维制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重要依据,对加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质量监管,更好地服务民生,实现纤维——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格局,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近日,本报记者针对新《办法》,专访了湖北省纤维检验局咸宁分局局长涂长茂,解读新《办法》带来的新变化。

  记者问(以下简称为“问”):新《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颁布实施的?

  湖北省纤维检验局咸宁分局局长涂长茂答(以下简称为“答”):近年来,各地有关“毒校服”的新闻报道一次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学生问题无小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先后多次对加强校园纺织品、学生服装质量监管工作提交提案议案。2015年7月13日,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国家层面系统构建校服治理体系。据相关统计资料,我国每年平均生产纺织服装约250亿件,年产值达60000亿元以上。纺织面料是纺织产品的基础,为了从源头上抓纺织产品的质量监管,新颁布实施的《办法》还将纺织面料纳入到监管范围,有望实现从源头保证我国纺织服装产品的质量,提升国际竞争力。

  问:新《办法》的实施在今后的市场监管中将发挥怎样作用?

  答:新《办法》是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名称上的两字之差体现了更加全面的“全链条监管”思路。纺织面料、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属于纤维——纤维产品链条的不同节点,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共性。开展纤维——纤维产品的“全链条监管”,是不同纤维产品内在属性的需要,也是质检部门内部职能调整和优化的需要。实行“全链条监管”后,质检部门内部按照“各有侧重”“发挥特长”的原则进行职能调整,中纤局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质检总局监督司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两种方式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其质量监管及服务民生等方面效果会大幅提高。

  问:新《办法》对解决现有质量问题有何突破?

  答:新《办法》主要致力于解决目前存在的四大监管难题:一是保证质量安全。目前纤维制品存在甲醛超标、pH值不合格、可致癌染料等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质量问题。新《办法》通过引导生产者改善生产条件、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等,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二是防止质量欺诈。市场上存在一些不法生产者、销售者利用消费者缺乏鉴别知识的短板,采用欺诈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新《办法》对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标识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对纤维制品的质量欺诈行为进行打击。三是整治标识乱象。新《办法》突出纤维制品标识的相关规定,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提高纤维制品标识的规范化。四是加大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新《办法》通过建立监督检查、重点区域产品质量提升、质量诚信、集团购买质量监控等多项制度,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问:针对新《办法》,结合目前实际,咸宁纤检分局下一步将如何有效开展工作?

  答:近几年来,咸宁纤检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和2015年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重点做实了三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开展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在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二是对学校集团采购发放环节的监督抽查;三是联合市教育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校服生产供应企业资质条件和产品质量进行公开招投标遴选把关。此举,有效规范了我市校服生产销售行为,提升了校服产品质量。

  随着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咸宁纤检分局将大力做好新《办法》的宣贯,进一步加大纤维制品特别是学生校服在生产、销售、经营性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力度。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确定为重点区域场所的质量监督,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联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供需双方在学生校服购进时履行检查验收和双送检制度,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整治活动等措施,严厉打击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报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努力在促进我市纤维产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安全。

2016年5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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