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 星期
崇阳县国家税务局 崇阳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委托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

  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防止税收流失,降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深入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第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以及《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第一条第(十七)项合作征收税款的有关规定,现崇阳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崇阳县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并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崇阳县国家税务局在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零散税收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代崇阳县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征收标准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5%。

  2、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3%。

  3、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2%。

  4、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1.5%。

  三、完税凭证

  崇阳县国家税务局代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崇阳县国家税务局完税凭证,并加盖崇阳县国家税务局印章。

  四、退税的办理

  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时,可一并申请退还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

  崇阳县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0715-3391451 ;

  崇阳县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0715-3390709 。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特此公告

  崇阳县国家税务局

  崇阳县地方税务局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6年4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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