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 有偿用血”,很多人误以为血站是营利机构,那么血站真的是拿人们奉献的热血卖钱了吗?
《献血法》第8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具体来说,血站具有以下5个特点:
1、 非营利性。血站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免征各项税收。现在血站对医院临床用血收费是按照2005年的全国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的(比如一袋200ml全血,收费220元),这是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而不是血液本身的价钱,因为血液本身是无价的。
2、 公益性。血站是采集、制备、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提供的服务是为了满足人民身体健康需要,体现了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收益的本质特性。
3、 专门性。输血是医疗救治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治疗手段,血站通过检测血液预防和控制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血站还承担了一部分临床输血技术指导工作,因此需要非常的专业人员和设备。
4、 统一性。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即血液管理“三统一”。
5、 社会性。无偿献血工作必须实行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整体联动新机制,推进无偿献血工作向机关、学校、农村、社区、部队、工厂纵深发展。
我国自1998年《献血法》实施至今,血站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具体体现以下:
1、 满足了临床供血需要,保证了人民身体健康。国家用法律形式将无偿献血这一重要的制度加以确认和推行,从根本上保证有充足、健康的血源。
2、 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毒、梅毒等经性、血液传播疾病都可以通过血站的实际工作进行检测和筛查,切断传播途径,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 促进血液工作的依法管理。《献血法》从法律上对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明确了血液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规范管理血液工作和有力打击非法采供血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